各县市科技局、农科局,州直各科研推广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科技领域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州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5日
甘南州科技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州科技领域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高我州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州科技领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是甘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织部分。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所有科研活动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研管理服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兼职人员、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及其所属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登记,以及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建立诚信档案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则主要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评审评价失信行为、违反研究伦理行为以及其他失信行为等的调查、事实认定、相应处理及申诉复核等环节展开。
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施行“一票否决制”。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人才遴选、申报各类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
第七条建立由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各责任主体具体落实、个人主体负责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科室具体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第八条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相关认定入库、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认定入库、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过程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条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认定入库、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专利转化、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经费使用、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记录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推荐、人才计划推荐、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研信用评价及奖惩
第十四条科研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A级(信用良好):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B级(一般信用):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针对具体不良情形及时提醒、警示,督促尽快修复处理,消除不良影响;
C级(一般失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省、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认定入库、科技计划、创新平台、人才遴选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认定入库、科技计划、创新平台、人才遴选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D级(严重失信):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相关认定入库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上报州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州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录入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作为州科技活动的评价者。接受委托履行科研活动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终止或在3年内暂停其管理资格;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申请相关认定入库、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创新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第十六条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将科研诚信记录情况报送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执行。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及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由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经调查认定后,由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活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并应当自受理异议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相关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州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私存或复制涉案信息;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调查应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证人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转交利益相关方;对调查中存在的索贿受贿、泄密或违规干预等行为,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甘南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甘南州科技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