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办发〔2014〕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做到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一)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及《甘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州政府部门,各县市和乡镇政府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各县市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汇总全州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汇总情况。
(二)各县市和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三)州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宣传科报送统计情况。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将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有效工作机制和办法,确保统计工作落实。
(二)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宣传科。《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取EXCEL格式,电子版发送邮件到gsgnxx@163.com,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报送。
(三)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所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准确一致。州政府办公室如发现统计报送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县市和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州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上报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4.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1
州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上报单位名单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水电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州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员会、州审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体育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宗教事务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信访局、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州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州地震局、州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州招商局、州供销社、州地方志办公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州残联、甘南州行政学院、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冶力关风景管理局、多儿保护区管理局、腊子口风景管理局
州国家安全局、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甘南公路管理局、州银监局、州气象局、人行甘南州分行
合作市政府、夏河县政府、临潭县政府、卓尼县政府、玛曲县政府、迭部县政府、舟曲县政府、碌曲县政府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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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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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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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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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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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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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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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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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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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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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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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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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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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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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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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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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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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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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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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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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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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解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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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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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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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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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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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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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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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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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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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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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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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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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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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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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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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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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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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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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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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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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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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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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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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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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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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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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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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申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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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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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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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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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办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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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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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办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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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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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答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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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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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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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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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公开答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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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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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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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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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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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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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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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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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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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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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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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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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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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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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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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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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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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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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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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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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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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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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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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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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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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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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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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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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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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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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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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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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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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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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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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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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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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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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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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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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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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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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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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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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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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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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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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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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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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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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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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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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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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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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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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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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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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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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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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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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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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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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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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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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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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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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
(描述本地、本部门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并对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进行具体分析,对公众关注点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本地、本部门首次处理公众不满意的申诉案件作跟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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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