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通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知识产权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知识产权投入力度较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三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终审认定的行为。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工作通知,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
(四)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八)获得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证书复印件;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局务会讨论。
第十二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发放相应铭牌。
存在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讨论,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异议理由成立的,取消被认定资格。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下列扶持:
(一)依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按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额度为20万元。
补助经费用于企业专利转化实施、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
(二)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
(三)列入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决策咨询、战略研究、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等工作的优先和重点服务。
(四)为企业办理专利申请、缴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确权出证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重点支持。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考核或复核。
第十五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四)配合省、市州知识产权部门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1名或以上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或复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发文确认;未通过的,取消其“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其余扶持措施不变。
第十八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考核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考核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依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落实的30万元补助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在本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015年印发的《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甘知[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