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加快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在甘肃境内成立的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
第三条 联盟是由产业内两个以上利益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
第四条 联盟的组织形态可采取企业法人式、社会团体式、合作组织式。
企业法人式是指联盟全部成员单位,通过新设立企业法人的方式,实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管理和运行。
社会团体式是指联盟全部成员单位,通过新设立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管理和运行。
合作组织式是指联盟全部成员单位,以一系列合作协议为基础,组成合作型组织,并以此实现联盟的管理和运行。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力,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业群体等开展产业专利协同运用。
第六条 加强资源整合。利用联盟化手段整合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凝聚全产业链创新力量,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降低产业创新成本,提升产业创新效率。依托知识产权资源,优化配置金融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政策资源等,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第七条 创新服务内容。联盟内坚持互利互助,丰富服务内容,为成员单位创新发展提供综合服务,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坚持开放共享,依托联盟内资源,运用互联网思维,构建开放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章 设立的条件
第八条 所在产业领域一般应为知识产权密集型或依赖型产业,并处于萌芽期或发展期,具备组建并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的产业条件。
第九条 各联盟发起成员单位具备共同利益诉求,具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内在动力和强烈意愿;所在产业领域具备专利等知识产权积累,可以形成知识产权集聚或互补优势;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诚信精神。
第十条 具有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具备联盟设立所必须的资源和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不同组织形态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应相应具备或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联盟由联盟牵头单位和联盟其它成员单位构成。联盟的牵头单位应为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联盟的牵头单位应为产业或行业的骨干或龙头企业,有效专利数应超过1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应超过5件。
联盟其它成员单位应具备专利等知识产权积累。成员单位应当共拥有10件以上有效专利。
第十四条 联盟采取企业法人式和社会团体式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采取合作组织式的,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1.筹建联盟牵头单位提出组建联盟意向或要约;召开联盟筹建工作会,经充分沟通和协商,成立筹建工作组,制定组建计划和方案;筹建工作组制定联盟章程草案或合作协议,起草相关工作及管理制度;筹备组建联盟工作机构。
2.设立召开首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联盟章程和设立联盟的决定,确定联盟名称,决定联盟组织形态,设立联盟工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联盟应具有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
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盟的名称、住所;
2.联盟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联盟的工作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
4.联盟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联盟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产生程序;
6.联盟经费和资产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
7.联盟章程的修改程序;
8.联盟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应由联盟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应当设有决策、咨询和执行等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七条 联盟成立后,联盟牵头单位可自愿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证明,须经联盟所有成员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要约),应当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四)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单位(一般为牵头单位)、秘书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工作和管理制度。
(六)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名单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信息。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内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备案核准。全年受理,年底前一次核准。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备案核准的联盟,正式发文公布,联盟牵头单位挂“甘肃省XX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铭牌。
第二十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核准的联盟,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经费给予联盟牵头单位3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自愿备案的联盟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辖区内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核准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进行工作督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