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科技局(教育和科技局),各科研院所,州直及省属驻甘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州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科技成果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由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开展以市场化应用为目的的成果评价活动。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开展评价活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二、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一般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等3种类型。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科研开发项目,有明确的研发内容和科研产出,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科学和社会价值进行评价。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创新性;
(二)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三)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成果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应用价值与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八)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可对其先进性或成熟度、应用价值作出客观描述,但不需对成果进行水平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评价程序
对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一)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二)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
(三)从专家库中依据评价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评价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四)采用会议评价。由评价机构聘请5 —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五)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六)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四、评价机构
由省科技厅和我州确定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可接受成果持有人的委托,通过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对我州范围内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价。
评价机构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评价机构义务: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评价管理
(一)州科技局指导全州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并参照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开展州级科技成果登记,并对已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进行备案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州科技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州科技局监管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规范开展工作。对已评价的成果存在评价范围、形式、程序、专家、指标、报告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不予科技成果登记,造成的后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
(三)州科技局不定期列席督查科技成果评价会议,检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资料。对违反科技成果评价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有权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甘南州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甘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甘南州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
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甘肃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甘肃斗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甘肃工作站)为我州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可接受成果持有人的委托,通过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对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价,其结果可作为科技成果管理的参考,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联系人:张龙
联系电话:1818956670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3号
2.甘肃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史建平
联系电话:0931-8732562 13909489155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3号
3.甘肃斗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云鹏
联系电话:0935-2221717 19909356677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617号明珠商务中心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