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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2-08-02 作者: 来源: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兰白自创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兰白自创区建设职责,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兰白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

条例规定,兰白自创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支持技术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经费保障力度,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新局面。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兰白自创区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条例明确,兰白创新驱动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基金运营模式,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创业投资,重点支持兰白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兰白自创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条例规定,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兰白自创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交流合作,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及人才基地,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国内、省内的其他区域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条例明确,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科技厅积极配合省大大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征求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兰州市、白银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同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主要通过立法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法治保障,对推动兰白自创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通过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条例》宣贯工作,让创新主体及社会各界尽快了解掌握条例。同时,结合条例要求和兰白自创区发展实际,指导各建设主体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新发展需求、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条例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促进创新发展的政策红利,真正用条例推动兰白自创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兰白自创区在强科技行动中的支撑力和带动力,推动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引领带动全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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